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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

2022-03-09 15:37:28点击量:56623

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

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渡过难关、恢复发展,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,经 国务院同意,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。 

一、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

1.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,2022 年对生产、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%和 15%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。 

2.2022 年扩大“六税两费”适用范围,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%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 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“六税两费”的适用主体,由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。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。 

3.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,2022 年对缴纳房产 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。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。 

4.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。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,折旧 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,折旧年限为 4 年、5 年、10 年的可减半扣除。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,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,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可以享受。 

5.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。 对不裁员、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,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%最高提至 90%。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。 

6.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,2022 年减免 6 个月 租金,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。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,对承租 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。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 失。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,2022 年缴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,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。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,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认可。 

7.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 的 2.2 万亿元资金,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, 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。

 8.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,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%提供激励资金,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,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 业领域的倾斜力度。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,不得盲目惜贷、抽贷、断贷、压贷, 保持合理流动性。 

9.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,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(LPR)下行、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,推动实际贷款利率 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,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 费、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,减轻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。 

10.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行为,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,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 合惩戒机制,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“三乱” 抵消。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。 

二、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 

11.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,对企业防疫、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。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%比例的补贴支持。 

12.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 费标准,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。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,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。 

13.允许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政策,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。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,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,期限不超过一年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
14.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,运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、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,提升风险定价能力,更多发放信用贷 款。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,拓宽餐饮企 业多元化融资渠道。 

15.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,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,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、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。 

16.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,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 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,提升理赔效率,提高对餐饮企业 的保障程度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。 

17.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,地方结合实际因 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。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 配套优惠措施。 

三、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 

18.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,对企业防疫、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。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

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%比例的补贴支持。 

19.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,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。加强政策支持,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推动“一个上行(农 产品上行)”和“三个下沉(供应链下沉、物流配送下沉、商品 和服务下沉)”。 

20.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,支持 10 个省(自治 区、直辖市)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,完善农产品流 通骨干网络等。 

21.允许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政策,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。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,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,期限不超过一年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
22.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、重点培育、便 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,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,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,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。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,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、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,提升风险定价能力,更多发放信用贷款。鼓励符合条件 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,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。 

23.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,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,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、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。 

四、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 

24.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,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%的暂退比例,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。同时,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,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。 

25.允许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政策,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。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,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,期限不超过一年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 

26.加强银企合作,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,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、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、 旅游度假区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、星级酒店、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,适当提高贷款额度。 

27.政府采购住宿、会议、餐饮等服务项目时,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,不得以星级、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。 

28.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、会展 活动等的方案制定、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,明确服务内容、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,加强资金使用管理,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,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。 

29.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。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,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。鼓励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,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。 

30.对符合条件的、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、旅游演艺等领 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。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 中心的积极作用,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。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、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。 

五、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 

31.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。 

32.2022 年免征轮客渡、公交客运、地铁、城市轻轨、出租 车、长途客运、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。 

33.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,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,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。 

34.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,支持公路、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、集疏运体系建设等。 

35.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,用于存 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、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。 

36.加强信息共享,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,引导金融机构 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,盘活车 辆、船舶等资产。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、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 力度,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。鼓励符合条 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,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。 

六、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 

37.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。 

38.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,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 方自有财力,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。 

39.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。中央 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、安全能力建 设等予以补贴。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 和直属机场运营、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,对民航基础设施贷 款予以贴息,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。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。 

40.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 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(2 美元/桶)、港口费 (50 元/吨)等费用。 

41.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。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,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。 

七、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 

42.认真落实严格、科学、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,坚决防止 和避免“放松防控”和“过度防控”两种倾向,有效恢复和保持 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。

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,运用大数据手段 建立餐厅、商超、景点、机场、港口、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 域、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,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 检测频次,做到应检尽检。

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,确保疫情在 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“黄金 24 小时”。

三是强化 精准管控隔离,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、高危人群,对密切接 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,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分类管理。

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,餐饮、零售、旅 游、交通客运、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 接尽接,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,增强从业人员和 公众疫情防控意识。 

43.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“五个不 得”的要求,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;不得随意扩大中 高风险地区范围;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、高风险地区及 所在区(县)扩大到所在地市;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 集中隔离管控、劝返等措施;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。 在此基础上,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。

一是不得 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、封区,不得非必要、不报批中 断公共交通。

二是不得非经流调、无政策依据对餐厅、商超、景 区景点、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、延长关停时间。

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 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。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、中断交通等措 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,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 机制同意后实施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 体要求,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,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 反映、核实、纠正专项工作机制。 

八、保障措施 

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,加强统筹协调,做好形势 分析,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、执行落实工作力度,强化 储备政策研究;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、加强配合,加大 政策宣传贯彻力度,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,及时跟进解读 已出台政策措施,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、堵点问 题,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。 

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,把握好 政策时度效,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,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 业企业恢复情况,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,确保政策 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,支持企业纾困发展。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指 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,加强调查研究,及时了 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、难点问题、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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