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-09-29 15:04:40点击量:73056
延长三项社保费补缴期限。全省按规定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,最迟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,在此期限截止前补缴的,免收缓缴期间滞纳金。
二、关于2.0政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
(一)2.0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有什么优惠?
原政策规定,用人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到位,缓缴的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缴到位(最迟于2023年6月补缴到位)。2.0政策统一将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底,在此之前补缴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。这一政策给予企业更长的补缴期限,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恢复和发展时间。
用人单位未能在此前补缴的,统一从2024年1月起收取滞纳金。
(二)按规定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是否可以分次补缴?
可以。按规定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,可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,在2023年12月底前一次性补缴或在2023年内分次补缴。
(三)延长三项社保费补缴期限是否需要申请?
已经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,不需要再次申请,补缴期限自动延长至2023年12月底。未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,在申请缓缴时可直接将补缴期限填写为2023年12月。
责任编辑:朱光
来源:海南省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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